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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永康一服装店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其个人信息 消保委: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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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宁夏三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更新时间:2025-06-10 08:53:56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夏磊 记者郑铁峰)近日,浙江浙江省金华永康市的永康消费者小王遇到了一件莫名其妙的事:她明明没有消费,自己的服装费会员卡里却多出了406分的积分。商家解释是经消用她的卡给别人做了一个优惠,积分算她的同意。对此,擅自使用永康市消保委认为,其个侵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人信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息消

    消费者投诉:店员用我卡券给他人购衣

    2021年1月30日,保委浙江省永康市消费者小王(化名),构成到当地一家服装店购买衣服,浙江在店员的永康推荐下,注册办理了会员卡,服装费为此她提供了自己的经消姓名、出生日期、手机号码等信息。

    双方约定,卡号就是会员的手机号码;会员生日的那个月,可以使用“银卡会员生日优惠券”,到店消费一次打6.8折。

    小王说,她的生日在12月份。2022年12月10日,店员未经她的同意,私自使用她的会员卡和“生日优惠券”,给其他顾客购衣消费打6.8折;她的会员卡积分,因此凭空多了406分。

    “为什么有人用我的会员卡?用我(的)生日券?”她在会员微信群,看到该店发来的所谓“银卡会员生日优惠券成功使用通知、积分变更提醒”后,就与店方理论。

    店员解释:把不愿意办卡的顾客积分积上

    “没有用券,昨天帮您积分”,店员称,“现在活动和生日折扣是一样,您不提供验证码的话,(别人)是没办法用到您的积分和余额的。有些老顾客会让我们帮她,把不愿意办卡的顾客积分积(在她的会员卡)上。如果您觉得积分对您造成的影响,店里给您备注,后期您不过来消费,就不用您的卡了。”

    “既然活动和生日折扣一样,为什么还要用我的生日券?”她再问,店员就再无回应了。

    小王对店员的解释不认可,投诉到当地消保委,要求返还积分,赔偿私自用她的卡券、给其他顾客消费打折优惠的金额127.68元。

    消保委说法:服装店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永康市消保委调查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具体到本案,该店作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办理会员卡服务活动中收集的该消费者姓名、出生日期、联系方式(即会员卡卡号)、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属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未经消费者小王同意,该店不得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事发当日,该店事先未经办卡消费者小王同意,擅自使用其个人信息,用于“第三人消费”打折优惠,同时将“第三人消费”计入会员虚增消费和积分,导致本该会员独享的“生日当月消费权益”受损,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该店“自作主张”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让“第三人消费”享受会员折扣优惠,因事先未经小王同意、事后小王不追认,所以对小王不发生效力。免费送积分不免责,该店侵权要担责。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等规定,消费者小王有权要求该店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店方负责人赔礼道歉

    2023年1月9日,永康市消保委联系双方进行调解,投诉人表示,店方负责人已经真诚向她解释原因,表达歉意,她不再坚持索赔,此事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感谢消保委积极帮其维权。

    对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的“银卡会员生日优惠券”的使用说明声称“此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司所有”,涉嫌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问题,永康市消保委要求该店依法整改。

    责任编辑:李佳榕上一条:川渝陕甘青藏6地消费者组织为春节消费“支招”下一条:手机话费退费难 消保委圆满解决于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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